近期,财政部接连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份文件,就完善产权登记管理制度,摸清国有金融资本家底和加强产权流转管理,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做出专门安排与规定。
《方案》明确,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底,在全国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按照“全面覆盖、应登尽登”原则,将占有和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纳入登记系统,包括三大类:一是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含行政事业单位和非金融国有企业集团所办的金融机构),登记标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机构及前述机构投资参股的机构。二是依托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登记标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机构及前述机构投资参股机构。三是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机构,包括行业学会、行业协会、各类机构。凡是开展金融类业务的一级单位,该一级单位及下设机构均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前述机构投资参股的机构也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方案》规定,上述登记范围中,对于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成立以来国有金融资本出资情况登记;对于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含合伙企业),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国家享有的资本进行登记;对于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登记为国家资本;对于金融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国家享有的资本和权益进行登记。
围绕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定》明确,产权交易机构应符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确认等基本条件。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一是对交易相关各方产权登记证、经济行为文件和披露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查,确保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交易行为依法合规。二是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确保交易挂牌、摘牌等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在公开的信息公布平台上永久可查。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实时报送国有产权相关交易信息。四是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开展情况。五是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对交易行为涉及的全部资料应进行梳理分类、存档备查。产权交易机构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意向受让方竞价等信息,不得参与串通交易。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的行为,财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